市区新安路6号、西区江源路18号1-1幢3间及衢州学院商贸中心1-13、1-14号房产
公开挂牌招租竞价规则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挂牌竞价,是按约定的竞价期限和竞价轮次,接受和公布竞价人提交的有效报价,对招租标的进行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挂牌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竞价人应详细、认真咨询,实地勘察本次公开招租标的全面情况,并应全面、仔细地阅读本次挂牌竞价招租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规则,有疑问的在竞价前提出咨询,竞价人报名参与挂牌竞价,即表明竞价人对招租标的和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已完全了解。挂牌竞价成交后,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四、竞价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本次挂牌竞价的标的详情请见附件1。
特别说明:1.上述标的租期由产权人另行通知,首年租金最高者取得租赁权,租金一年一交,先交后用;
2.出租房屋现状、使用面积及其附属设施以现场实地查看为准,上述表内的证载面积仅供参考;
3.2-5标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为各标的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0%(四舍五入,保留到十位),5号标的须另付水电押金5000元。
4.1号标的减免一个月装修期的租金,首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一次交清,为确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和履行合同,承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出租人交纳1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5.2-4号标的禁止餐饮(冷热饮品制售、现场制售面包糕饼除外)、网吧、歌舞厅、游戏室、酒吧、医疗服务及影响学校安全、学生学习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2-4号标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还须与出租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3)、《安全责任书》(附件4);2-4号标的校园卡设备使用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有意向者持有效证件(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票资料、开户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至衢化路115号二楼(市区石头坪皇冠假日酒店南侧、捷安特自行车楼上)咨询报名,报名保证金详见上述表内。
单位名称: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衢州市工行营业部
账 号:1209210009049028267
统一报名时间地点:2018年7月17日-18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窗口。
挂牌截止时间:自即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下午16时30分止(以报名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2018年7月20日上午9时整在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电子竞价平台进行网络竞价。
详情请见:http://www.qzspse.com/
咨询电话: 3891709 13375017516 13732511848 13587101007
六、挂牌期间及网络竞价期间各标的的增价幅度请见附件一。
七、报名时交纳的报名保证金,未成交的在竞价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的转为定金,在竞价人交清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扣除交易手续后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八、起租时间及租金的支付:由各产权人另行通告,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遵循先缴后用的原则,租金每年一缴, 承租人在每年起租日前30日一次性付清;1号标的的首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5号标的的首年租金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1号标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须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元,2-5号标的承租人在付清首年租金的同时,须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20%(四舍五入到十位)向出租人交纳履约保证金,5号标还须另付水电押金5000元。
九、特别约定:
1、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出租人可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扣取因承租人违约应支付出租人的违约金或其他损失,以及与承租房屋有关的出租人应付但未支付的款项,扣取后如有不足部分由出租人另行支付。
2、如出租人逾期未能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选择终止本次挂牌竞价成交的《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终止后,出租人退还承租人竞价成交租金及租赁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承租人也可选择等待标的腾空后交付,租期自标的交付后次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公开挂牌招租公告及附件清单中载明的面积数据、门面招牌仅供参考,具体以标的现场实物及门牌号为准,若有误差,不影响成交价格。委托人、代理人不提供建筑图纸等设计资料,标的内及标的间原有的墙体、砼柱等不得自行拆除。竞价人在标的展示期间应实地勘察标的物的情况,公开挂牌竞价成交后,均按标的现状交付,标的内若有渗漏、破损或门、窗、锁等设施有损坏的,均不影响成交价格。用水用电情况以现状交付。
4.如超出约定范围经营的,视同竞价买受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竞价买受人的责任。
5.本次公开挂牌竞价成交后,竞价买受人不得以城市建设引起的周边环境及道路交通改造等理由要求变更或减、免租金,且不影响成交价格及标的交付。
6.本次公开挂牌竞价招租标的1号、5号已出租、2-4号标的原承租人提前退租,竞价买受人须按本规则第八条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首年租金成交价款、交易手续费、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委托人须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竞价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具体移交由委托人另行通知竞价买受人。
因竞价买受人自身原因不办理交付手续、不签署租赁合同的,视同标的已交付、租赁合同已签署,租期自委托人通知交付的次日起计算。
7.公开挂牌竞价招租标的交付后,竞价买受人(承租人)设置门面招牌、广告时须自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涉及他人权益,由承租人自行与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招租代理人不负责协调。
8.由委托人向竞价买受人出具租金的相关票据并承担相应租赁税费,招租代理人只出具公开挂牌竞价交易手续费发票。
9.本次公开挂牌竞价招租标的所作约定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竞价成交价款、交易手续费、租赁履约保证金等逾期交纳的,则报名保证金不予返还,该处房产承租权另行公开挂牌招租,委托人、招租代理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10.本次公开挂牌竞价招租标的内所附带的电器、线路等物品,委托人、招租代理人声明不保证附带物品其工作性能正常。买受人在使用前,必须请相关专业部门检验合格方能使用,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使用时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11.其他事项按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按已告知格式签订(合同详见附件2)。
十、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租赁期间,承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产权人向税务部门缴纳。
2、租赁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基金和水费、电费、宽带费、电视费、电话费等及其他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十一、房屋修缮与使用
1、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含创卫)、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人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人监督检查。
2、房地产交付使用时,出租人及承租人双方对租赁房地产共同进行验收,并对房地产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确认。交接后承租人不得再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要求。
3、承租人若需进行内部装修,须事先将装修方案报校方审核,在征得校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时不得承租人不得有破坏房地产结构及建筑整体风格、危及房地产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费用自理。除不可抗力及出租人责任外,由于承租人及其他原因造成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承租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5、承租人保证承租房地产的使用安全并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地产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当或因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卫生等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造成出租人资产损失(含连带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6、出租人有权检查并督促承租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地产。承租人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所租赁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有权要求出租人出具所出租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7、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所租房地产转租、转借、分租或变相转租他人使用;承租人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
8、在当场合同验收确认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退回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
9、承租人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交还出租人房地产时应保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如交还的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的,出租人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优先从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对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承租人废弃物,出租人有权在房地产收回后自行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有权优先从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出租人承担。逾期归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自行进入出租房屋并腾空,对承租人仍存放在出租房屋内的任何物品出租人有权作为废弃物处置。
10、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出租方收回租赁房屋。若有改建装修和新添设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投资的室内外固定装潢设施(包括水、电、门窗、地面墙面装修等不可拆除的装璜)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可移动的设施(如空调、办公桌椅、货架等)归承租人所有可自行搬走,对相关的拆除装饰装修物费用及装修残值补偿费出租人均不予折价补偿。如承租人拆除装潢的,须恢复校方交付时的原状。
1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遇)政府政策调整或政府规划、建设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城市拆迁改造等情形,应视同合同期满终止租赁行为。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出租人通知的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地产退还给出租人,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出租人退回多收的租金和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失,不得借任何理由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并在合同终止后将租赁标的交还出租人。
十二、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地产,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未收取的租金继续追缴:
1、承租人逾期30日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全额支付租金和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的;
2、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调换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房地产让与他人使用的;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报批而未报批的,擅自装修、装饰、拆改承租房地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损坏承租房地产未在出租人提出合理期限内修复的;
4、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地产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出租人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自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租人时,租赁合同即为解除。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完成清场并退回房地产,逾期未退回的,出租人有权以任何方式进入,并将留存物品作为废弃物予以处置,且由承租人承担清理费用。
(二)出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退回租金,并返还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经承租人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地产危及人身安全的;
3、房地产交付后在产权纠纷而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
十三、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因出租人过错不能提供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地产给承租人使用并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支付承租人租赁第一年租金总额20%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天,出租人应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十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承租人应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承租人有前述第十二条第一款第1-5项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地产,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追偿装修等其他经济赔偿。承租人除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费用等,还应按照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出租人经济损失的,承租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期内因政府需要(拆迁、自用、其他因素)等政策性原因必须收回租赁房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按出租人通知的日期内将房屋腾空,本合同终止。
4、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按退租时的年度租金20%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逾期缴纳水、电及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在不影响出租人其他权利或补救的前提下,承租人将承担相应费用滞纳的违约责任。水、电及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满且双方未能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的租期届满后及时返还承租房产。未经出租人同意由于承租人单方的原因导致逾期返还承租房产的,每逾期一日,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所约定日租金的2倍向出租人支付该房产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同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令承租人停止经营活动的有效措施和强制搬迁。
7、若该承租房产在承租人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被有关机关查封且承租人在查封期间内存在拖欠水电能耗费、物业费等情形,该承租房产被查封期间内的水电能耗费、物业费等按《租赁合同》约定价格赔偿实际损失。
8、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重新招租的费用以及重新招租但租金下降的损失、房屋空闲无租金收入等损失。
9、违约方除承担《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赔偿款等在内的其他一切损失。
十四、交易手续费:挂牌成交后,承租人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5%向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
十五、挂牌竞价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1、将挂牌招租标的、起挂价、报名要求等内容在交易市场及相关媒体公告;
2、竞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缴纳保证金,确定网络竞价号;
3、竞价人填写报价单报价,竞价人可多次报价;
4、挂牌工作人员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5、挂牌工作人员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6、通过网络竞价确定承租人;
7、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
8、《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成交结果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和衢州市产权交易网进行公示,若出现重大问题投诉的,由衢州市监管办核实处理。
十六、竞价人通过向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挂牌竞价报价单》形式参与竞价,报价单必须用钢笔以中文书写,字迹清楚整洁,并经竞租人签字和盖章。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报价单:
1、报价低于起挂价的;
2、报价没有高于前一轮报价的;
3、竞价人未在报价单上签名或盖章的;
4、报价单填写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的;
5、报价时间超过挂牌截止时间的;
6、未报名、未缴足保证金而参加竞买报价的;
7、其它按规定应属无效的。
十七、挂牌工作人员在受理竞价人报名及提交的竞价报价单后,确认竞价人的竞价号、报价时间、报价金额等内容,并在竞价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
竞价人向挂牌受理窗口提交竞价报价单,并经挂牌工作人盖章后,即视为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价报价单,否则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
挂牌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出有效报价单。
十八、挂牌工作人员必须在受理并公布完一次竞价报价后,再按顺序受理下一次竞价报价申请。
十九、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挂牌期满,只有一个竞价人报名和报价的,按竞价人有效报价单的报价成交。
2、在挂牌时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价人报价的,无其他人继续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承租人。
3、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包括当时最高报价者)或两个以上的竞价人要求继续报价的,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竞价平台,在2018年7月20日上午9时整开始,采用互联网一次、多次报价、复式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价人为中标人。最终报价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具体按《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电子)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条款操作。
4、挂牌期满无人报名、无人应价或竞租人报价均低于本次挂牌价的,标的招租不成交。
二十、网络竞价确定成交后,承租人于次日内(如遇上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的3日内交清首年租金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押金,委托人须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受让人未按规定的时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成交后未按规定付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取消受让资格,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将标的再行挂牌招租,再行招租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招租成交价款的差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理,且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本次挂牌竞价活动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本次公开挂牌竞价活动的全过程,接受衢州市监管办的监督。
二十二、本规则由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衢州广播电视大学、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衢州学院负责解释。
衢州广播电视大学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衢州学院
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